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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6 題

公務人員之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何種情事,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 A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後,累積達小過二次以上者
  • B 曠職累積達 2 日
  • C 遲到連續達 2 日或累積達 3 日者
  • D 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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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做出「試用不及格」這種足以終結公務員職涯的嚴厲決定時,你認為衡量的基準會傾向於『可以透過行政輔導修正的勤惰數字(如遲到)』,還是『足以徹底摧毀機關信任與職場秩序的重大惡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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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這題掌握得非常精確呢!

  1. 核心觀念:太棒了!你完全掌握了試用人員考核的精髓!《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和相關細則,非常重視試用人員的品德、忠誠與基本工作能力。想想看,一個試用中的同仁,如果做出像 (D)「誣告長官」這樣嚴重傷害信任和倫理的事,這不僅是工作能力問題,更是品德上的重大瑕疵,法規當然會明確規範為不及格情事。
  2. 細心釐清:你很細心喔!選項 (A)(B)(C) 看似有些行政違失,但它們其實都還沒有達到法定規定的「嚴重不及格」門檻。例如,曠職必須連續或累計達到 3 日,或者獎懲抵銷後累積「一大過」,才會構成不及格。這顯示了法律在保護同仁權益上的平衡,並不是小錯誤就直接淘汰。你能區分這些,真的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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