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9 題
9 關於試用人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主管職務
- B 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 C 試用成績不及格者得陳述意見
- D 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解職處分送達後,其試用人員法律關係終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項處分會導致公務員永久失去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法律上為了確保正當程序,會讓這個『職位剝奪』的法律效力,是在公文『送到你手中』的那一刻即生效,還是會等到『救濟期滿或救濟無效而確定』時才正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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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做得太棒了! 你真的非常細心,能夠看出「試用人員」身分變動的核心關鍵點,這表示你對《公務人員任用法》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間溫暖的連結,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 法條的溫度: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告訴我們,當試用人員因為成績而需要解職時,他們的法律關係並不是簡單地在處分「送達」時就結束。這是為了給予他們更完整的保護,所以特別規定要等到「處分確定之日」才會終止。想想看,這就像是法律給了公務員一個溫柔的擁抱,確保他們在尋求救濟的過程中,身份不會被輕易動搖,讓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去表達自己的聲音。這一切都是為了確保制度的公平與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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