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9 題
下列有關初任公務人員之試用,何者正確?
- A 無公職年資之某甲高考三級及格,分發薦任第 6 職等科員,須試用 3 個月
- B 無公職年資之某乙四等特考及格,分發委任第 3 職等科員,須試用 6 個月
- C 現任委任第 2 職等之某丙普考及格,在原單位分發委任第 3 職等辦事員,因曾擔任第 2 職等 5 個月,須試用 1 個月
- D 現任委任第 5 職等之某丁特考三等及格,在原單位分發薦任第 6 職等科員,因擔任第 5 職等僅 8 個月,須試用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法律為了確保新進公務員能勝任職務,通常會設定一個『觀察期』。你認為這個觀察期在法律實務上,通常會以幾個月作為一個標準基準?另外,如果一個人已經在同體系工作過一段時間,法律是否還會要求他像『完全沒經驗的新人』一樣接受完整的觀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初任公務人員之試用期間與免除試用之條件。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可知法定試用期間為六個月,若要免除試用,必須具備與擬任職務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達六個月以上,法規並無按經驗畸零月數比例折算或扣抵試用期間之規定。 在各選項中,選項A的某甲無公職年資,未具備相關經驗,依法應予試用六個月,而非三個月。選項B的某乙同樣無公職年資,符合「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之要件,依法應先予試用六個月,故選項B敘述完全正確,為本題正解。選項C的某丙擬任委任第3職等,其曾擔任低一職等(第2職等)之經驗僅五個月,未達法定六個月以上之免試用標準,因此仍應完整試用六個月,不能僅試用一個月。選項D的某丁擬任薦任第6職等,其擔任低一職等(第5職等)之經驗已達八個月,符合法定具備低一職等經驗六個月以上之規定,依法已無須再予試用,選項稱其須試用六個月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