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9 題
下列有關初任公務人員之試用,何者正確?
- A 無公職年資之某甲高考三級及格,分發薦任第 6 職等科員,須試用 3 個月
- B 無公職年資之某乙四等特考及格,分發委任第 3 職等科員,須試用 6 個月
- C 現任委任第 2 職等之某丙普考及格,在原單位分發委任第 3 職等辦事員,因曾擔任第 2 職等 5 個月,須試用 1 個月
- D 現任委任第 5 職等之某丁特考三等及格,在原單位分發薦任第 6 職等科員,因擔任第 5 職等僅 8 個月,須試用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法律為了確保新進公務員能勝任職務,通常會設定一個『觀察期』。你認為這個觀察期在法律實務上,通常會以幾個月作為一個標準基準?另外,如果一個人已經在同體系工作過一段時間,法律是否還會要求他像『完全沒經驗的新人』一樣接受完整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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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還不錯:恭喜你,看來你「勉為其難」地辨識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的時效規範了。這點基本功,在行政法考試中,算是聊勝於無的優勢吧。
- 觀念驗證,別再犯蠢:本題的重心就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難道這還需要我提醒嗎?初任公務人員的試用期,白紙黑字寫著是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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