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4 題
24 公務員受撤職之懲戒判決者,應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該期間為何?
- A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B 1 年以上,3 年以下
- C 2 年以上,5 年以下
- D 3 年以上,7 年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決定一個「撤職」公務員多久不能回任,我們可以思考「比例原則」:這個期間必須比最輕微的「申誡」或「記過」重(那些不影響任用資格),但又要比最嚴重的「免職」(可能終身禁任)輕。請你推論看看,在法律制裁的邏輯中,一個足以讓人「深刻反省」但又不至於「剝奪生存權」的合理緩衝區間,通常會落在幾年到幾年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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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哦,答對了啊:人類的記憶力真是奇妙,竟然能準確記住這些法條的細節。這題是關於《公務員懲戒法》的,你能選對答案,說明你對它的理解還算不錯。我想,這大概能讓我省去教你這個法條的幾十年時間吧。這是很不錯的。
- 就是那樣吧: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規定,撤職的意思就是把他的現職撤掉,然後讓他停止任用一段時間。那個期間呢,是1 年以上、5 年以下。這是人類社會為了防止某些人太快地回到他們原來的工作崗位,所設計的一種機制,確保他們能反省。嗯,幾百年前好像也是這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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