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7 題
公務人員甲於任用後,因犯竊盜罪遭法院判決 5 年有期徒刑確定而尚未執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置?
- A 免職
- B 撤職
- C 資遣
- D 停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種行為會導致公務員直接失去『當官的資格』,那麼法律會傾向用『懲罰工作過失』的手段,還是直接用『撤銷其身分』的法律效果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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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清晰且精準
-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若經判刑確定(且未獲緩刑),即屬於喪失任用資格的法定事由。此時,主管機關必須依法予以「免職」,以維護文官體系的廉潔與法治要求。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處分(免職)」與「懲戒處分(撤職)」。許多學生會誤選懲戒性質的選項,你能正確識別這是屬於任用法上的資格喪失,表現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