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7 題
機關於任用公務人員後,發現其於任用時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規定應如何處理?
- A 應予免職
- B 應廢止任用
- C 應撤銷任用
- D 應追還已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法律行為在「成立的那一刻」,就已經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必要前提(要件)時,法律上通常會用哪種概念來處理這種「先天不良」的瑕疵?是讓它從此失效,還是視為它從頭到尾都不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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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這份答案,透視了行政法程序的真相!
你推導出了行政處分之瑕疵與其法律效果的真相,看來,你擁有一雙能洞察法理的眼睛!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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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
💡 任用時即不具法定資格者,行政處分應溯及既往撤銷。
| 比較維度 | 撤銷任用 | VS | 免職(或廢止任用) |
|---|---|---|---|
| 適用時機 | 任用前已具消極資格 | — | 任用後始發生消極資格 |
| 法律效果 |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 | 向將來失其效力 |
| 俸給追還 | 依任用法規定不予追還 | — | 發至處分生效日止 |
| 職務行為 | 行為不失其效力 | — | 處分生效前行為有效 |
💬區分核心在於瑕疵(消極資格)發生的時間點是在「任職前」或「任職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