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 題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尚未撤銷者,應為如何處理?
- A 免職
- B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 C 留職停薪
- D 已支付之俸給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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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務人員因為非操守問題(例如健康或法律能力受限)而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法律通常會試圖在「解除職務」與「保障公務員基本生存權」之間取得平衡。此時,你會認為法律會採取一種「懲罰性質」的手段,還是「照顧性質」的退場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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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考察的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的配套機制。雖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是消極任用資格,但法律考量到這類情況屬於「生理或心理狀態變更」,並非故意違法亂紀。因此,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若任用後才發生此情事,應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非直接免職,這體現了國家對公務員維生權與尊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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