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 題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尚未撤銷者,應為如何處理?
  • A 免職
  • B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 C 留職停薪
  • D 已支付之俸給應予追還

思路引導 VIP

若公務人員因為非操守問題(例如健康或法律能力受限)而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法律通常會試圖在「解除職務」與「保障公務員基本生存權」之間取得平衡。此時,你會認為法律會採取一種「懲罰性質」的手段,還是「照顧性質」的退場機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發生特定情事之法定處理方式。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若公務人員是在任職期間發生此項情事,依同法第28條第4項明文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因此選項B為正確答案。 關於其他選項,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若是有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而非適用於第11款情形,故選項A錯誤。至於選項D,依同條第5項規定,公務人員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僅有經依第1項第2款情事(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撤銷任用者,才應予追還,故選項D錯誤。選項C之留職停薪則未明定於本法條之處理方式中。綜上所述,本題正確解答應為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