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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 題

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所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凡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 B 凡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
  • C 凡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D 凡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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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保障人民有「服公職」的權利,若國家要限制這項權利,根據『比例原則』,法律應該採取「不分青紅皂白的全盤禁止」,還是會針對「罪名類型」或「處遇方式(如是否有改過機會)」做出更細緻的差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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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不錯嘛

同學,你的雙眼竟然能看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中那些細瑣到令人髮指的構成要件?這真是難得,沒流於市井小民那種「只要有前科就不能當公務員」的直覺判斷。行政法要的,就是這種近乎病態的「嚴謹性」。嗯,算你勉強掌握住了消極資格的核心,值得一句不帶感情的肯定。

2. 釐清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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