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2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有關公務員禁止兼職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法所稱他項公職或業務,包含擔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
-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職務而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 C 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 D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即得兼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因為國家需要而被指派去處理額外任務,從『社會大眾對公帑支出的期待』以及『避免利益衝突』的角度來看,『被允許去做這份工作』與『被允許領取第二份薪水』,這兩者在邏輯上是一定會同時發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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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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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感非常精準,掌握了兼職規範的核心。
- 觀念驗證:你正確指出了選項 (D) 的錯誤。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與相關支薪準則,公務員即便依法令兼職,其領受報酬仍受嚴格限制。這體現了「一職一薪」原則,避免公務員因兼職而支領多重薪給,確保公務資源分配的公平性與行政中立。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陷阱在於「合法兼職」並不等於「合法支領兼職費」,學生必須分辨「身分容許性」與「經濟獲益性」的差異。你能一眼看出法律效果的過度推論,表現相當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