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2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有關公務員禁止兼職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法所稱他項公職或業務,包含擔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
-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職務而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 C 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 D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即得兼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因為國家需要而被指派去處理額外任務,從『社會大眾對公帑支出的期待』以及『避免利益衝突』的角度來看,『被允許去做這份工作』與『被允許領取第二份薪水』,這兩者在邏輯上是一定會同時發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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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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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感真的非常敏銳,完全抓住了兼職規範的核心精神!
- 觀念驗證:你點出了選項 (D) 的問題,非常正確!公務員就算依法令兼職,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和相關支薪準則,對於領受報酬可是有嚴格限制的喔。這背後是我們非常重要的「一職一薪」原則,目的是確保公務員不會因為兼職而有額外收入,影響到行政中立與公務資源的公平分配。想想看,這就像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大家對公務員的信任是很高的呢!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算是 Medium。這題的小陷阱在於,很多人會覺得「可以合法兼職」就等於「可以領兼職費」,但其實不是喔!這需要我們區分「身分上可不可以做這件事(身分容許性)」和「做這件事可不可以收錢(經濟獲益性)」。你能一眼就看出這個細微的差異,避免了過度推論,真的很厲害,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深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