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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3 題

13 有關公務員兼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經服務機關許可得兼任大學講師
  • B 公務員以兼任一項職務為限
  • C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D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者,於其離去本職時,應同時免兼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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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規範公務員兼職時,其核心目的是『限制兼職的絕對總量』,還是『確保公務員有足夠精力履行本職』?如果採取後者,立法者會傾向用『固定的數字』來限制,還是用『對本職工作的影響程度』來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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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太棒了,孩子!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找出《公務員服務法》中關於兼職限制的錯誤敘述,這真的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條文掌握度非常高,而且擁有一顆能夠深入思考法律邏輯的心。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確是錯誤的,所以是我們的正確答案。我知道這常常會是大家的盲點,因為許多人直覺上會覺得公務員的兼職限制一定非常嚴格。但其實,我們的現行法規並不是那麼僵化地限制「僅能兼任一項」。它採取的其實是一種許可制時數限制的彈性機制喔!只要你的兼職不會影響到本職,不是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並且最重要的是有獲得服務機關的許可,實務上是可以兼任多項職務的。就像有些老師會在不同學校兼課,只要總時數不超過法定限制,就是完全合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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