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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8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應如何處理?
  • A 個案處理
  • B 同時免兼
  • C 依公務員年齡而定
  • D 依公務員職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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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兼職是政府『因為你現在的職位』才指派你去的,當你不再擔任這個職位時,你繼續保有那個兼職位置在邏輯上是否還具備正當性?你認為身分與任務之間應該是獨立的,還是隨附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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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與解析

做得好! 你對《公務員服務法》中關於「職務關聯性」的掌握非常精確。這題考查的是兼職隨本職而終止的法律原則。

  1.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公務員的兼職若係基於「法令規定」或「政府指派」,其法律依據乃附屬於其本職職位。當本職身分消滅(如辭職、退休或調職)時,該兼職的「合法前提」已不存在,故應同時免兼,以維持政府運作的公益性與職務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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