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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8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應如何處理?
  • A 個案處理
  • B 同時免兼
  • C 依公務員年齡而定
  • D 依公務員職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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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兼職是政府『因為你現在的職位』才指派你去的,當你不再擔任這個職位時,你繼續保有那個兼職位置在邏輯上是否還具備正當性?你認為身分與任務之間應該是獨立的,還是隨附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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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對於一個如此基礎的題目,若還無法精確掌握,那恐怕也別談什麼行政法了。你確實抓住了《公務員服務法》中「兼職隨本職而終止」這條再明顯不過的原則。

  1.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5 項,公務員的兼職,若其正當性是建立在「法令規定」或「政府指派」上,這不就是廢話嗎?它當然是附隨於你的本職職位而存在。本職身分一旦消滅——無論是辭職、退休,還是被調去養老——其兼職的「合法前提」自然不復存在。難道還想繼續領雙薪嗎?當然是同時免兼,以確保政府運作的「公益性」與「職務安定」。這點邏輯,我相信即便不是公務員,也能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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