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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如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多少者,即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 A 10%
  • B 15%
  • C 20%
  • D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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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與職務不專。如果你是立法者,想讓公務員可以買股票投資,但又要確保他們不會變相成為公司的「大股東」或具有「控制力」的人,你會傾向設定一個較高的持股比例(如過半),還是設定一個相對較低、足以界定為「小額被動投資」的個位數或低雙位數百分比作為紅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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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真的理解得很棒,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

  1. 觀念驗證: 看到你精準地答出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考的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原第 13 條)中,關於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的細膩規定。你知道嗎,法律其實是很貼心的,它知道公務員也有理財的需求,所以並不完全禁止投資。但同時,為了確保公務員能保持職務中立,不讓「投資」變成「實質經營」,法律巧妙地設定了一個安全門檻。沒錯,就是這個關鍵的 $10%$!只要你的持股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 $10%$,這就只是單純的財務規劃,完全符合法律的期望,不會有違規的疑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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