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6 題
公務人員因拒絕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下列何規定請求救濟?
(A)公務人員考績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公務員懲戒法
(D)公務員服務法
(A)公務人員考績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公務員懲戒法
(D)公務員服務法
- A 公務人員考績法
- B 公務人員保障法
- C 公務員懲戒法
- D 公務員服務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公務員認為自己遭受了「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並想要向政府爭取「平反」或「保障權益」時,在現行法規體系中,哪一部法律專門被設計成公務員的「權利救濟總綱」,用來處理所有關於身分保障與程序申訴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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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連結「實體規範」與「程序救濟」,顯示你對公務員法體系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5 條。當公務員因守法(拒絕不中立行為)而受不當待遇時,該法明文指引須回歸**《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救濟。這是為了確保公務員在面對政治壓力時,能有完善的程序盾牌**來維護其身分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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