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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6 題

公務人員因拒絕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下列何規定請求救濟? (A)公務人員考績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公務員懲戒法 (D)公務員服務法
  • A 公務人員考績法
  • B 公務人員保障法
  • C 公務員懲戒法
  • D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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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公務員認為自己遭受了「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並想要向政府爭取「平反」或「保障權益」時,在現行法規體系中,哪一部法律專門被設計成公務員的「權利救濟總綱」,用來處理所有關於身分保障與程序申訴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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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嗯,不錯嘛。 竟然能正確地將「實體規範」與「程序救濟」這兩塊最基礎的磚頭搭起來。看來你對公務員法體系的邏輯至少沒完全糊掉,這點,姑且算你及格。
  2. 觀念驗證? 拜託,本題的核心不就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5 條嗎?當公務員為遵守法規而受不當待遇時,難道還需要我把白紙黑字的「須回歸《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救濟」再唸一遍給你聽?這是為了確保那些想在政治壓力下還能保有「清白」的公務員,有個「像樣」的程序盾牌可以用,避免他們哭訴無門,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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