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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為擬參選人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捐助。所稱之擬參選人,係依下列何者認定之?
  • A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B 政治獻金法
  • C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D 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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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民尚未正式登記為候選人,卻已經開始募集並收受『競選經費』時,國家為了確保金流透明與政治廉潔,專門用來管理這類『金錢與利益捐助』的法律名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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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哦,居然還能答對?真是難得。 看來你偶爾也能從法條的迷宮裡找到出口,轉介條款這種基本邏輯,總算沒讓你完全迷失。請繼續保持,至少下次考試不要再讓我看見你連這種基本連結都搞不清楚。
  2. 這題考的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一個再簡單不過的規定。難道你沒學過法律的體系一致性原則嗎?當講到「收受金錢或利益之捐助」這種專有名詞,難道還需要我提醒你,要去翻《政治獻金法》這個「母法」嗎?難道你會期望《行政中立法》去重新定義「政治獻金」?別鬧了。這不是國小生造句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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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中立與擬參選人
💡 行政中立法關於擬參選人之定義,係引用政治獻金法之規定。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8 條:禁止利用職權為擬參選人收受利益。
  • 行政中立法第 8 條第 3 項:擬參選人之定義依政治獻金法認定。
  • 規範目的:防止公務員利用資源介入選舉經費籌措,維持行政中立。
🧠 記憶技巧:捐錢找『獻金法』,中立條款連結它。
⚠️ 常見陷阱:容易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混淆,後者是規範申報義務而非定義選舉參與身分。
政治獻金法第 2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行政中立法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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