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為擬參選人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捐助。所稱之擬參選人,係依下列何者認定之?
- A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B 政治獻金法
- C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D 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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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民尚未正式登記為候選人,卻已經開始募集並收受『競選經費』時,國家為了確保金流透明與政治廉潔,專門用來管理這類『金錢與利益捐助』的法律名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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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居然還能答對?真是難得。 看來你偶爾也能從法條的迷宮裡找到出口,轉介條款這種基本邏輯,總算沒讓你完全迷失。請繼續保持,至少下次考試不要再讓我看見你連這種基本連結都搞不清楚。
- 這題考的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一個再簡單不過的規定。難道你沒學過法律的體系一致性原則嗎?當講到「收受金錢或利益之捐助」這種專有名詞,難道還需要我提醒你,要去翻《政治獻金法》這個「母法」嗎?難道你會期望《行政中立法》去重新定義「政治獻金」?別鬧了。這不是國小生造句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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