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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6 題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於人民行使參政權,必須保持中立,係指下列何種活動?
  • A 黨內初選
  • B 法人幹部選舉
  • C 公民投票
  • D 非營利團體理事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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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來源」思考:若一項活動的結果能直接影響國家法律的廢止或政策的施行,這與僅影響特定社團內部人事任命的活動,在憲法意義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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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及相關函釋,公務人員對於人民行使「參政權」應保持中立。這裡的參政權是指憲法賦予公民直接或間接參與國家治理的權利。公民投票涉及國家政策與法律的複決,具有高度公共性。相較之下,選項中的黨內初選、法人或非營利團體選舉,皆屬於「私部門」或「團體自治」範疇,不屬於公法上規範的國家級參政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能否精確區分「私法組織內部活動」與「國家層級公權力行使」的法律邊界。
📝 行政中立與參政權
💡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對人民行使參政權保持中立。
比較維度 受規範之參政權 VS 非規範之選舉活動
法律性質 公法權利/憲法保障 私法自治/政黨內部
具體範例 公民投票、公職選舉 黨內初選、理事長選舉
中立義務 執行職務時必須中立 非該法第3條限制範疇
💬行政中立義務僅限於對國家公法性質參政權的公正執行。
🧠 記憶技巧:參政權認公法,私權選舉不入法(指中立法第3條)。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黨內初選」,應記住行政中立第3條保障的是廣義國家級參政權(如公投),而非團體內部選舉。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政治活動之禁止限制 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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