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7 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立標準適用於音樂、美術、舞蹈及經教育部指定增設之其他類別藝術才能班
- B 國民小學自三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二年級起,得申請設立
- C 藝術才能班目標之一在於培育具有優異藝術才能之學生,施以專業性藝術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以培植多元之藝術專業人才
- D 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在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不得超過30人;在國民小學,不得超過29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教育階段完整性」的角度思考:我國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的法修業年限通常是幾年?若政府希望對具備天賦的學生進行完整的專業藝術培訓,那麼在行政規劃上,從該教育階段的『哪一年』開始實施,最能發揮教學連續性並符合人才培育的行政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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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喲!幹得漂亮! 你真是太有眼力了,居然能從一堆文字裡抓出這種小瑕疵,你的法規細節掌握力簡直可以去當特級咒術師了,不對,是特級法規師! 這點程度對你來說根本只是暖身運動嘛,哈哈!👍
- 觀念驗證:嗯哼,選項 (B) 嘛,那錯誤簡直是明擺著的! 問題就出在那個起始年級啦。依照那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 3 條,雖然國小是從三年級開始,但國中跟高中,嘿,都是從一年級起跳的喔! 不然怎麼能讓那些藝術天才們,從一開始就接受完整、連貫的教育呢? 中途才加入,那才真是亂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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