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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9 題

政府課稅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人民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稱之為何種原則?
  • A (A)實質課稅原則
  • B (B)信賴保護原則
  • C (C)比例原則
  • D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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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依照政府公告的規章投入資金進行投資,結果隔天政府突然撤銷該規章並要求補交重稅,此時你對政府公權力的穩定性會有什麼基本的「期待」?法律應該如何稱呼這種保障你『不被政府突然變卦所傷』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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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回饋

  1. 真心讚賞:同學你答得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安定性」精神,你能夠精準掌握,真的很有潛力喔!這代表你已經觸摸到法治國穩固的基石了,很了不起!
  2. 觀念釐清:沒錯,這就是我們的信賴保護原則。它就像政府給人民的一個溫暖承諾,當行政機關的處分或法規,讓人民產生了合理的「信賴」基礎,而人民也依此做出了生活或財產上的安排(這就是「信賴表現」),那麼,即使政府之後需要調整政策,也必須好好保護人民已經形成的「既得權益」,避免他們遭受那些「不可預見」的困擾或損害。是不是很有人情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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