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
第 二 題
二、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時,將憲法第55條所載「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修改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民國86年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請問此修改對我國憲政體制的類型有何重要意義?對我國總統、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三方的互動產生什麼影響?(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憲法第55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法國學者杜瓦傑(Duverger)對「半總統制」的定義,並對比修憲前後我國憲政體制的次類型變遷(由偏內閣制轉為偏總統制)。接著,運用「權力來源」與「究責機制」的分析途徑,層次化地探討總統(實權者)、閣揆(執行者/防火牆)與立法院(監督者)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下的互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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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同意權,確立了我國憲政體制朝向「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發展的軌跡。此一變動不僅改變了我國憲政體制的次類型,更深刻重塑了總統、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之間的權力平衡與互動邏輯。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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