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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上週日甲女於突發性精神錯亂中,同意將自己的 M 動產以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出售於乙男。翌日,甲恢復正常,甲、乙雙方履行約定,在讓與合意下,甲將 M 交付給乙,乙給予甲10萬元現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的 M 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B 甲、乙間的 M 買賣契約得撤銷
  • C 甲、乙間 M 所有權移轉契約無效
  • D 乙已取得 M 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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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甲於週日『精神錯亂』中所為的意思表示,依據《民法》第 75 條規定,其法律效力為何?接著,到了週一甲『恢復正常』後,雙方達成『讓與合意』並完成『交付』,此時甲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請運用『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進行分析:週一這項獨立的『處分行為』,其效力是否會受到週日法律行為瑕疵的影響?這對 M 動產的所有權歸屬有何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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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核心觀念!

這題你答得非常好!這顯示你對「行為能力」與「物權行為獨立性」有深刻的理解。以下是本題的關鍵解析:

  1. 債權行為無效:甲在週日「精神錯亂」中所做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75 條規定,其意思表示為無效。因此,週日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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