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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一 題

📖 題組:
二、(一)某縣政府欲與大陸地區某縣政府結為姊妹城市,試說明申請之程序為何?(12分) (二)某大學與大陸地區某大學舉辦校際學術活動,是否應經核准程序,試說明之。(13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某縣政府欲與大陸地區某縣政府結為姊妹城市,試說明申請之程序為何?(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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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結為姊妹市」,應立即聯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地方政府交流的限制。解題關鍵在於引出第5條之1規定,並依序精確點出「內政部受理」、「會商大陸委員會」及「報請行政院同意」的法定三階段事前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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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案涉及臺灣地區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姊妹城市(即法律上之締結聯盟),屬涉及公權力與政治敏感性之兩岸交流,依法須採取嚴格之「事前許可制」。 【論述】 一、法源依據

小題 (二)

某大學與大陸地區某大學舉辦校際學術活動,是否應經核准程序,試說明之。(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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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學校與大陸學校交流,應立刻聯想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3的特別規定。答題關鍵在於釐清法律用語,破除對「核准(許可)」的迷思,點出實務上針對活動性質採「事前申報制」或「事前登錄制」,並補充若涉大陸人員來臺需向移民署申請「入境許可」,以展現完整的法規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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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進行校際學術活動,應適用「許可(核准)制」抑或「申報/登錄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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