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都市計畫技術] 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三 題
近年來,過去一度被視為地方成長引擎的「科學工業園區」或「大學」在籌設中或籌設後因為外溢的需要而進行「XX 特定區計畫」時,無論是以「區段徵收」或「重劃」的方式都曾出現周邊土地權利關係人不願意併入計畫區域,或拒絕領取發還之土地,希望改領取現金的狀況。請說明在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的過程裡,政府過往的法制化手段及處理原則為何?不被部分土地權利關係人接受的理由何在?(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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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工具(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的法理基礎與實務運作之理解。答題時,首先應點出這兩種手段的核心機制(受益者付費、土地增值回饋、無償取得公設);接著,必須切換至「社會學與空間正義」視角,分析地主抗拒的深層原因(產權縮水、生活模式剝奪、公共性論述不足)。最後,務必帶入臺灣實際案例(如竹科三期、南科特定區)並呼應「環境調適」與「社會自明性」等規劃核心價值來提升論述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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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特定區計畫的本質常是透過整體開發工具(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將非都市土地或農業區轉化為都市發展用地,並藉此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然而,當計畫的「公共性」論述不足,且開發過程忽視了在地居民的社會網絡與生活自明性時,便容易引發激烈的產權與生存權衝突。 【論述】 一、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法制化手段與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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