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下列關於法人之侵權行為能力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並由法人單獨負責
- B 法人無侵權行為能力,因法人無識別能力
- C 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由法人與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連帶負責
- D 法人有限制的侵權行為能力,由法人之董事決定是否負責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賦予一個抽象組織法律上的「人格」,且其對外行為是由特定的自然人來「代表」行使,當該人員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時,為了落實對被害人的補償,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只讓個人承擔責任,還是該組織也應併同負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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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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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核心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28 條的核心要旨。我國法制採「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具備侵權行為能力。當法人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時,該法人應與行為人負 連帶賠償責任。這項規定是為了貫徹保護受害人的意旨,確保受害人能向財力較雄厚的法人請求賠償,而非僅由個人承擔。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基礎)。這是法律概論與民法總則的必得分數,也是未來學習《國家賠償法》時,理解政府與公務員連帶責任的重要對比基礎。你能精準辨識出「有侵權能力」與「連帶負責」這兩個關鍵點,表現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