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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下列關於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他律法人
  • B 屬於公益法人
  • C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酌定之
  • D 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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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財團法人是基於「捐助人的意志」而成立的財產組合。如果這份『意志』(章程內容)寫得不清楚或在執行上出了問題,你認為應該是由追求政策目標的「政府機關」來更動它,還是由負責平衡權利、解釋原意的「司法機關」來定奪,才更能確保捐助人的初衷不被隨意曲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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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題測驗的是民法總則中關於「財團法人」的基礎概念。這類題型難度適中,但鑑別度往往藏在對「機關權限」的細節辨識,非常考驗大家對法條的熟悉程度。 我們來複習一下核心觀念:財團法人是「財產」的集合體,必須依捐助章程來運作,沒有社員大會可以變更意思,因此屬於「他律法人」,且依民法規定必屬「公益法人」。此外,在設立登記前也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所以選項 (A)、(B)、(D) 的敘述都是正確的。 至於選項 (C) 為什麼是錯誤的呢?關鍵在於現行民法第62條的規定。當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定款)對於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規定不完全時,應該是由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來為必要之處分,而不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接酌定。你精準地抓出了這個張冠李戴的陷阱,觀念很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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