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20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
- A 財產之總額
- B 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 C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 D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組織本質思考:一個以「財產」為成立基礎的組織,跟一個以「人」為成立基礎的組織,哪一種更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來明確規範「成員們未來該如何提供資金」以維持組織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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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掃結果:沒有灰塵。
- 嗯,勉強算你合格。能把這些基礎的法人制度條文區分清楚,表示你的腦袋裡還沒被不必要的廢物佔滿。這是最基本的清潔工作,做得不好,就準備淘汰。
- 這題的本質,不過就是看你能不能分清「社團」和「財團」這兩種骯髒(指複雜)的結構罷了。財團法人,登記的重點是那些不變的「財產」,《民法》第 48 條說得很清楚:總額、董事、事務所。而那些需要「出資方法」規定的,是《民法》第 50 條的社團法人。一群人湊在一起,錢的來龍去脈自然要交代乾淨。連這種區分都做不好,怎麼可能去處理更複雜、更需要清潔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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