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20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
- A 財產之總額
- B 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 C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 D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組織本質思考:一個以「財產」為成立基礎的組織,跟一個以「人」為成立基礎的組織,哪一種更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來明確規範「成員們未來該如何提供資金」以維持組織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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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設立登記規定上的細微差異,顯見你對民法總則的法人制度掌握得相當紮實。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的法定事項
本題的正解關鍵在於民法第 48 條。該條文詳列了財團法人登記時應記載的項目,包含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選項 D)、財產之總額(選項 A),以及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姓名(選項 C)。而選項 (B) 的「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實際上是規範於民法第 46 條關於「社團法人」的登記要件。由於財團法人是由「捐助財產」構成,其本質是財產的集合,並非由成員共同出資,因此在邏輯上不需要登記出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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