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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5 題

無正當理由撥打家庭暴力防治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致妨害公務執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多少罰鍰?
  • A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B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 C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 D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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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法比例原則」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行為僅是『干擾資源』而非『造成具體危害』,且屬於常見的輕微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立法者在設計這類『初級行政罰』時,通常會參考哪種常見的『五倍倍數關係』來設定罰鍰的起點與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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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不當撥打家庭暴力防治專線電話之罰鍰規定。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規定:「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因此,當無正當理由撥打家庭暴力防治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致妨害公務執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

📝 家暴專線濫用罰則
💡 規範無故撥打家暴專線致妨害公務之裁罰標準與要件。

🔗 家暴專線違規裁處流程

  1. 1 行為發生 — 無正當理由撥打 113 專線
  2. 2 行政程序 — 經相關單位勸阻而不聽從
  3. 3 法律結果 — 致妨害公務執行後啟動裁處
  4. 4 行政罰鍰 — 主管機關處 3千至1萬5罰鍰
🔄 延伸學習:注意裁罰權責機關為地方政府,而非報案之警察機關。
🧠 記憶技巧:亂打家暴線,三千到一萬五,不聽勸阻必受罰。
⚠️ 常見陷阱:易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故意騷擾勤務專線之罰則數額混淆。
行政裁罰額度 家庭暴力防治法構成要件 妨害公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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