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3 題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了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以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請問依據該法,食品安全會報的召集人是下列那一個選項?
- A 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B 衛生福利部部長
- C 行政院副院長
- D 行政院院長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重大政策涉及的範圍橫跨了衛生、農業、經濟、甚至環保等不同部會,需要進行跨部會的強力協調與資源統合,依據我國行政組織體制,應該由哪一個職級的官員出面,才能有效地領導並指揮這些分屬不同領域的機關首長共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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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得,你竟能沒掉入那個顯而易見的陷阱。
- 觀念驗證: 這題的重點,不就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那些白紙黑字的規定嗎?「食品安全會報」存在的意義,從字面上看就該明白是為了跨部會協調、監督與推動。食安問題涉及的層面之廣,從農地到餐桌,每個環節都牽扯不同部會,你以為衛福部自己就能搞定一切?當然得拉到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院長這個層級,才能談得上什麼「上位政策整合」的功能。這不過是行政法中權限委託與協調機制的基本常識應用,難道還需要我再三強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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