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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4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行政與立法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之責
  • 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預算案與條約案,得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 C 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案,若無涉法定經費,行政院得依政策需求停止執行
  • D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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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下,如果『立法院』代表民意通過了一項具體的財政計畫(預算),而『行政院』卻可以完全不經過任何溝通、單方面地宣稱『我不打算執行了』,這是否會導致立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功能被徹底架空?這種單向的決定權,符合憲法制衡的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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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同學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在最基礎的預算案法律性質上跌倒。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清楚得很,這東西就是「措施性法律」。行政院想執行有裁量權?廢話。但如果想「停止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法定預算,還扯到什麼重大政策變更,就想單方面說停就停?難道你以為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是擺好看的裝飾品嗎?連基本向立法院報告、備質詢的程序都敢省,這不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這叫自以為是的膨脹。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 Medium。嗯,勉強算個中等吧。如果你能區分《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的明文規範,並且沒有忽略大法官解釋中,預算案和一般法律案在執行力上的那一點點「細微差別」,那確實說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但這本來就是應該掌握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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