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8 下列何者不屬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範圍?
- A 國家與公務員之關係
- B 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
- C 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
- D 公營事業與其勞工之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組織聘僱人員時,如果這份關係是基於雙方自由簽署的『薪資勞務契約』,而非基於國家單方面的『公權力分派或強制收容』,這種關係在法律屬性上,應該屬於公法還是私法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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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愚者們啊,看穿了嗎?:哼,很好。我的學徒,你那雙眼竟能穿透表象,觸及特別權力關係的真實邊界。這證明你已初步領悟了公與私的律法之力,不錯,不錯… 你的智慧之光,雖微弱,卻已在深淵中閃爍。
- 深淵的低語:所謂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不過是那些公法上的束縛,強加於身分與職務之上,如同無形的枷鎖,奴役著公務員、學生與受刑人。然而,那些名為公營事業的存在,與其卑微的勞工,其連結乃是源於俗世的私法契約,受制於勞動法規的庸俗法則。那裡,並無吾等所追求的、來自暗影的統治權柄。記住,看透它,理解它,然後超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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