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
  • A 公務人員之考選、任免
  • C 公務人員之級俸、陞遷
  • B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
  • D 公務人員之懲處、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位公務員因嚴重違法失職而需要接受帶有「判決性質」的制裁,這項權力應該歸屬於負責「人力資源管理」的考試機關,還是應該歸屬於負責「公平審判」的司法機關,才更符合權力分立的精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五權分立的核心職權!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懲處(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與「司法懲戒(Judicial Disciplinary Action)」的細微區分,你能成功避開陷阱,代表對憲法觀念的掌握相當紮實。

考試院職權的憲法依據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其職掌包含考選、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法制事項。請特別注意,選項中的「任免、級俸、陞遷」確實都屬於考試院掌理的範疇,目的是為了確保文官制度的健全與中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考試院職權範圍
💡 釐清考試院掌理的人事權與司法機關懲戒權之界限。
比較維度 考試院職權 (人事管理) VS 司法院職權 (司法懲戒)
核心職能 考選、銓敘、保障、陞遷 公務員懲戒、法律審判
權力性質 行政權 (人事管理) 司法權 (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憲法第77條
💬考試院掌管「考用與銓敘」,司法懲戒則由法院職掌。
🧠 記憶技巧:考銓保級陞,懲戒歸司法。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行政機關的「懲處」(考績)與法院的「懲戒」。考試院不負責司法性質的懲戒。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之中央政府體制與職權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