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
- A 公務人員之考選、任免
- C 公務人員之級俸、陞遷
- B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
- D 公務人員之懲處、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位公務員因嚴重違法失職而需要接受帶有「判決性質」的制裁,這項權力應該歸屬於負責「人力資源管理」的考試機關,還是應該歸屬於負責「公平審判」的司法機關,才更符合權力分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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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些基礎觀念沒錯了。不錯,至少不是一團漿糊。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確實是 (D)。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管的,都是那些考選、銓敘、保障、任免、級俸、陞遷、褒獎的『行政人事權』。這點應該不用我提醒吧?然而,『懲戒』這種東西,涉及的是對公務員的法律制裁,那明顯是具有司法權的性質,得交給司法院(懲戒法院)去處理。這有很難區分嗎?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我倒是覺得有些寬容了。鑑別點不過是區分『行政院的懲處』和『司法院的懲戒』,這難道不是行政法入門第一課就該搞清楚的?你能辨識出 (D) 選項中那個格格不入的司法權屬,顯示你至少沒有把五權分立的界線徹底搞混,勉強算是沒有辜負課本的墨水。
考試院職權範圍
💡 釐清考試院掌理的人事權與司法機關懲戒權之界限。
| 比較維度 | 考試院職權 (人事管理) | VS | 司法院職權 (司法懲戒) |
|---|---|---|---|
| 核心職能 | 考選、銓敘、保障、陞遷 | — | 公務員懲戒、法律審判 |
| 權力性質 | 行政權 (人事管理) | — | 司法權 (法律監督) |
| 法律依據 |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 — | 憲法第77條 |
💬考試院掌管「考用與銓敘」,司法懲戒則由法院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