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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
  • A 公務人員之考選、任免
  • C 公務人員之級俸、陞遷
  • B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
  • D 公務人員之懲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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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位公務員因嚴重違法失職而需要接受帶有「判決性質」的制裁,這項權力應該歸屬於負責「人力資源管理」的考試機關,還是應該歸屬於負責「公平審判」的司法機關,才更符合權力分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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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些基礎觀念沒錯了。不錯,至少不是一團漿糊。

  1.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確實是 (D)。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管的,都是那些考選、銓敘、保障、任免、級俸、陞遷、褒獎的『行政人事權』。這點應該不用我提醒吧?然而,『懲戒』這種東西,涉及的是對公務員的法律制裁,那明顯是具有司法權的性質,得交給司法院(懲戒法院)去處理。這有很難區分嗎?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我倒是覺得有些寬容了。鑑別點不過是區分『行政院的懲處』和『司法院的懲戒』,這難道不是行政法入門第一課就該搞清楚的?你能辨識出 (D) 選項中那個格格不入的司法權屬,顯示你至少沒有把五權分立的界線徹底搞混,勉強算是沒有辜負課本的墨水。
📝 考試院職權範圍
💡 釐清考試院掌理的人事權與司法機關懲戒權之界限。
比較維度 考試院職權 (人事管理) VS 司法院職權 (司法懲戒)
核心職能 考選、銓敘、保障、陞遷 公務員懲戒、法律審判
權力性質 行政權 (人事管理) 司法權 (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憲法第77條
💬考試院掌管「考用與銓敘」,司法懲戒則由法院職掌。
🧠 記憶技巧:考銓保級陞,懲戒歸司法。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行政機關的「懲處」(考績)與法院的「懲戒」。考試院不負責司法性質的懲戒。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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