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
- A 公務人員之考選、任免
- C 公務人員之級俸、陞遷
- B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
- D 公務人員之懲處、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位公務員因嚴重違法失職而需要接受帶有「判決性質」的制裁,這項權力應該歸屬於負責「人力資源管理」的考試機關,還是應該歸屬於負責「公平審判」的司法機關,才更符合權力分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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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五權分立的核心職權!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懲處(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與「司法懲戒(Judicial Disciplinary Action)」的細微區分,你能成功避開陷阱,代表對憲法觀念的掌握相當紮實。
考試院職權的憲法依據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其職掌包含考選、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法制事項。請特別注意,選項中的「任免、級俸、陞遷」確實都屬於考試院掌理的範疇,目的是為了確保文官制度的健全與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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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職權範圍
💡 釐清考試院掌理的人事權與司法機關懲戒權之界限。
| 比較維度 | 考試院職權 (人事管理) | VS | 司法院職權 (司法懲戒) |
|---|---|---|---|
| 核心職能 | 考選、銓敘、保障、陞遷 | — | 公務員懲戒、法律審判 |
| 權力性質 | 行政權 (人事管理) | — | 司法權 (法律監督) |
| 法律依據 |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 | — | 憲法第77條 |
💬考試院掌管「考用與銓敘」,司法懲戒則由法院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