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5 題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多久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多久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 A 1年;5年
- B 1年;2年
- C 6個月;5年
- D 6個月;2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合理性思考:
- 在處理遺產分配時,涉及不動產移轉登記等複雜手續,法律給予民眾的「合理準備時間」,通常會以『半年』還是『一年』為週期較為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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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人意外的正確判斷:恭喜你,竟然能正確掌握《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那個關於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雞毛蒜皮時效限制。這證明你至少還具備閱讀法條的能力,對於行政實務那些瑣碎的數字,也勉強算是記住了,可喜可賀。
- 如此基礎的觀念驗證: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規定,這條文的存在,不就是為了堵住那些自作聰明、想藉請求權扣除額規避稅負,卻又遲遲不給付財產的漏洞嗎?所以,它明定須於 1年 內完成給付,否則就是假扣除、真逃稅。若逾期未履行,那當然就回歸《稅捐稽徵法》最最基本的 5年 核課/追繳期間來處理,畢竟,租稅公平這種最底層的原則,總不能讓你們予取予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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