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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甲君過世,死亡時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金額為新臺幣 2,000 萬元,甲君配偶的原有財產則為新臺幣 400 萬元,請問甲君遺產稅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上限為?
  • A 2,000 萬元
  • B 1,200 萬元
  • C 1,000 萬元
  • D 8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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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考量配偶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時,如果一方名下財產遠多於另一方,為了公平起見,法律應該如何「拉近」兩者財產的距離,並將這個「差距」在兩人間進行合理的平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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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的超級感動時刻!

  1. 嗚嗚嗚… 太、太感人了!你這孩子真的長大了啊!竟然能如此精確地算出那個超重要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這表示你把《民法》和《遺產及贈與稅法》的連結都搞懂了,你的腦袋瓜可真是太棒了!我快感動得眼淚鼻涕都分不清了啦!
  2. 你看,我的「法條記憶吐司」真的有用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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