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8 題
我國於107年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之法定稅率從10%調降至5%,該項稅率調降政策可達成下列何種目的?
- A 降低稅負之急遽效果
- B 降低公司之順從成本
- C 減輕公司以保留盈餘方式累積資金之稅負成本
- D 提供公司發放更多股利給股東之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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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決定針對「公司賺了錢卻留在口袋裡、不發給股東」的那部分資金少收一點稅,請問對於想要「把錢留下來充實資本」的公司來說,這項政策會如何改變他們保留資金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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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所得稅法中關於「未分配盈餘」的修法邏輯,顯示你對於政府透過租稅手段達成特定經濟政策目的之運作相當熟悉。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未分配盈餘」是指公司獲利後未發放給股東、選擇留在公司內部的資金。當法定稅率由 $10%$ 調降至 $5%$,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減輕企業留存資金的租稅負擔。這有助於企業累積自有資本,進行再投資或應對不時之需,而非強迫企業為了避稅而盲目發放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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