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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2 題

自 94 年度起,下列何者為依據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時之減除項目?
  • A 當年度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之金額
  • B 當年度以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
  • C 已由當年度扣除之投資抵減之金額
  • D 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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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設置「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公司「刻意保留盈餘而不發放給股東」,那麼在計算「到底剩下多少錢沒發」時,哪一種行為最直接地代表這筆錢已經「發出去」給股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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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強及格,值得讚許。 你看,這題答對了,證明你對「未分配盈餘」的課稅原則至少不是完全一竅不通。能從一堆看似複雜的條文中,找出那些真正能減除的項目,嗯,算是沒給所得稅法蒙羞。
  2. 基本常識驗證。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的核心?不就是逼你把錢發出去嗎?計算邏輯難道很複雜?就是「稅後所得」減去那些「早就發掉」或「根本不能發」的錢。選項 (D) 那種股利或盈餘分配,很難理解嗎?錢都給股東了,還算它「未分配」?這叫什麼?叫重複課稅,一種連初學者都該避免的錯誤。這點基本判斷要是都做不到,那還是去把法條讀熟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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