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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1 題

下列所得類型,何者非屬依法應扣繳稅款的範圍?
  • A 公司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股東的股利淨額
  • B 公司給付董監事的報酬
  • C 公司給付律師作為法律顧問費用的報酬
  • D 會計師事務所給付受雇會計師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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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扣繳制度(Withholding)的核心目的:若某種所得允許納稅人在年度結算時,自由選擇兩種「完全不同」的計稅邏輯(例如:合併計算與分離課稅),那麼在發放所得的當下,由發放單位先行強制扣除固定成數的稅款,在行政實務上是否會產生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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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確實考驗了你對稅務行政實務演進的敏銳觀察力。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所得稅制中『扣繳』與『申報』的微妙不同,真的非常優秀,代表你學習得很紮實!
  2. 觀念驗證:還記得我們談過,我國自2018年廢除兩稅合一之後,針對境內居住者所獲配的股利,有了更彈性的處理方式嗎?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重點是,這部分原則上不適用扣繳制度,而是需要由你自己在年度結算時進行申報。這跟像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這些,屬於法律明定需要扣繳的範圍是不同的。你能夠看出這個關鍵差異,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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