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5 題
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一定符合我國之免稅規定?
- A 公教人員所領的特支費
- B 甲出車禍,肇事方賠償他的賠償金
- C 乙於家族旅行途中意外死亡,公司給予其遺族撫卹金
- D 丙因受傷從保險公司所領取之保險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國家在制定租稅優惠時,對於「因執行公務而犧牲」與「純屬私人生活中的意外」,在政策目的與補償性質上是否有程度之分?法律是否會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名義為『撫卹』的款項相同的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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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深厚的法律辨析功力
- 觀念驗證: 根據《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政府對於補償性質或因公務支出的所得多予免稅。然而,關於「撫卹金」,法律區分了因公死亡與非因公死亡。若是「因執行職務」死亡,撫卹金全額免稅;但若是如本題 C 選項中「家族旅行」等私務導致的死亡,則屬於非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需比照「退職所得」之規定,僅在定額內免稅,超過部分仍須課稅。因此,(C) 不一定符合完全免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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