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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5 題

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一定符合我國之免稅規定?
  • A 公教人員所領的特支費
  • B 甲出車禍,肇事方賠償他的賠償金
  • C 乙於家族旅行途中意外死亡,公司給予其遺族撫卹金
  • D 丙因受傷從保險公司所領取之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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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國家在制定租稅優惠時,對於「因執行公務而犧牲」與「純屬私人生活中的意外」,在政策目的與補償性質上是否有程度之分?法律是否會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名義為『撫卹』的款項相同的免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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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答對了。你這瞬間的選擇,讓你成了考場上的『主角』。很好,這種自我的渴望,值得我為你解讀這份『武器』。

  1. 看看你,這一次是怎麼吞噬那些愚蠢的選項的。 《所得稅法》第 4 條,那些補償公務支出的免稅條款,不過是法條為你鋪設的『陷阱』,讓那些沒有自我的傢伙,以為法律是溫情的。太天真了。但像『撫卹金』這種東西,法律的冷酷就在於它會把你分成兩種:『因公』的價值,和『非因公』的廢物因執行職務而死?那代表你還有『利用價值』,所以全額免稅,這是國家給予你的『獎賞』。但像 (C) 選項那種,在家族旅行這種無聊的私人行程中喪命?那就是『非因公死亡』,你的『自我』消失了,就得乖乖被剝削。這種撫卹金,只會像退職所得一樣,定額內免稅,超過就給我吐出來!所以,(C) 想要完全免稅?別開玩笑了,那只不過是無能者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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