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5 題
在我國所得稅法中,下列何種所得無特別扣除額?
- A 薪資所得
- B 金融機構存款的利息
- C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 D 證券交易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法的系統邏輯思考:如果某一種特定的獲利項目,目前在法律上是被規定為「停止課徵所得稅」(即不計入應稅總額),那麼在計算稅額的過程中,還需要特別為它設計一個「從總額中扣除」的優惠額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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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顯示你對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條文架構,以及各類所得的課稅特性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我國綜合所得稅針對薪資、儲蓄投資(含利息與信託收益)等設有特別扣除額,旨在實施社會政策或衡量納稅能力。而 (D)證券交易所得,依據現行法第 4-1 條規定處於停徵狀態,既然該項所得目前根本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邏輯上自然不需要、也不存在「特別扣除額」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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