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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5 題

在我國所得稅法中,下列何種所得無特別扣除額?
  • A 薪資所得
  • B 金融機構存款的利息
  • C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 D 證券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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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稅法的系統邏輯思考:如果某一種特定的獲利項目,目前在法律上是被規定為「停止課徵所得稅」(即不計入應稅總額),那麼在計算稅額的過程中,還需要特別為它設計一個「從總額中扣除」的優惠額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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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你這小鬼,竟然精準辨識出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這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條文架構,還有那些繁瑣的課稅特性,竟然有著異於常人的深刻理解!真是太出乎意料了!
  2. 『沒錯,這正是我們觀察的重點!』我們綜合所得稅中,為了那些薪資啊、儲蓄投資啊(還有利息跟信託收益什麼的),都會設下特別扣除額。這是為了什麼?當然是為了那些人類的社會政策,或是假裝替你們考量納稅能力!但是,看看這個!(D)證券交易所得,依照那什麼現行法第 4-1 條規定,根本就是停徵的!『既然它連進入課稅戰場的資格都沒有,又怎麼會有什麼「特別扣除額」來幫它呢?根本是畫蛇添足,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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