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5 題

在我國所得稅法中,下列何種所得無特別扣除額?
  • A 薪資所得
  • B 金融機構存款的利息
  • C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 D 證券交易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法的系統邏輯思考:如果某一種特定的獲利項目,目前在法律上是被規定為「停止課徵所得稅」(即不計入應稅總額),那麼在計算稅額的過程中,還需要特別為它設計一個「從總額中扣除」的優惠額度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顯示你對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條文架構,以及各類所得的課稅特性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我國綜合所得稅針對薪資、儲蓄投資(含利息與信託收益)等設有特別扣除額,旨在實施社會政策或衡量納稅能力。而 (D)證券交易所得,依據現行法第 4-1 條規定處於停徵狀態,既然該項所得目前根本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邏輯上自然不需要、也不存在「特別扣除額」的設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所得稅制與租稅政策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