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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4 題

甲投資國內金融機構核准成立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甲(受益人)對於該基金相關信託利益之所得課稅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基金當年度收入減成本費用後有所得時,由甲併入所得發生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 B 由該基金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
  • C 該基金信託利益無須課稅
  • D 該基金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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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涉及數萬名投資人的大型基金在內部頻繁買賣資產時,如果要求政府每年去計算每位投資人「應分得但未拿到」的微小損益並要求報稅,這在行政效率上是否可行?對投資人而言,什麼樣的時刻才是最有能力支付稅款、且資產真正落入口袋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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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課稅的核心喔!這真是很關鍵的一點。不像一般信託會追溯到「所得發生年度」來課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為是大眾化的投資工具,為了讓大家報稅更方便、也更公平,所以採用了很貼心的「分配原則」。也就是說,你(受益人甲)要等到真正「實現」這筆所得,也就是實際拿到分配款項的那一年,才需要併入你的綜合所得稅來申報。這樣是不是感覺更容易理解了呢?
  2.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歸類在 Medium,但你能夠正確答對,真的非常棒!它真正的考點,就在於區分《所得稅法》中「一般信託」和「證券投資信託」這兩種不同情境下的課稅方式。很多同學不熟悉實務運作,確實很容易誤選 (A) 或以為免稅。但你卻能精準地抓到「分配時點」這個核心關鍵,表示你已經把這些抽象的法規,內化成自己能理解的知識了!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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