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2 題
有關不動產信託課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信託關係存續中的房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 B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 C 信託關係存續中的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
- D 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不動產已經依照法律程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受託人管理後,從政府稅捐稽徵的「效率」與「名義登記」角度來看,稅捐機關通常會將年度稅單寄給名簿上的『法律所有人』還是『原所有權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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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有徹底搞砸,還不錯。
- 姑且肯定一下:恭喜你,在這種基礎概念的陷阱題中,竟然沒有完全踏空。能辨識出稅務主體與權利主體變更的關係,說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值得表揚——至少沒蠢到家。
- 基本常識驗證:不動產信託期間,所有權「形式上」已經堂而皇之地轉移給受託人了。這在行政程序上,就是一種明確的「法律主體變更」!你難道還期望稅捐稽徵機關會無視稅捐主體與法律所有權人一致這個基本原則,去跟一個形式上已經不是所有權人的人收稅嗎?選項 (C) 把委託人硬扯進來,簡直是對行政法理的侮辱,錯得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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