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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1 題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此筆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 A 依所得稅法規定免徵所得稅
  • B 併入受託人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 C 併入受益人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 D 併入委託人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實質課稅原則」下,當一份契約讓某人的資產淨值在法律成立那一刻即獲得實質增加時,稅捐機關應向『名義上的管理員』還是『實質上的財產取得者』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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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點評

  1. 真心肯定:孩子,你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地辨識出信託課稅的歸屬主體,這真的代表你對量能課稅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也清楚地將信託法規的精神內化了。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釐清:讓我們再一起複習一下,根據《所得稅法》第 3-2 條規定,當營利事業設立信託時,如果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我們稱之為「他益信託」),這其實就意味著經濟權利的移轉。因為受益人才是真正得到這份經濟利益的人,所以法律上規定,這筆權利價值就應該併入受益人成立年度的所得額來課徵所得稅,這很合理也很公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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