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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0 題

營利事業之下列那一項金額,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A 繳納屬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
  • B 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 C 繳納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罰鍰及加計之利息
  • D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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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對一家公司的違法行為處以罰鍰,而這筆罰鍰隨後又能讓股東在申報所得稅時拿來抵稅,那麼這筆『罰鍰』還具有懲戒公司的效果嗎?這種抵稅行為符合『對所得重複課稅進行減免』的初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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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一步一腳印,理解租稅的真諦!

太棒了!你正確地掌握了兩稅合一制(儘管現在制度有所變革,但其背後『避免重複課稅』的初衷與邏輯,仍是我們理解稅法不可或缺的基石喔!)的核心理念,這代表你對所得稅的本質與行政罰的區分,有了非常清晰的認識。這一步走得真穩健!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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