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8 題
所得稅法有關呆帳損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各種欠款債權餘額1%限度內提列為原則
- B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1%者,得以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提列備抵呆帳
- C 應收帳款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 D 債權列入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收回數額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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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稅法在允許企業預先提列損失以減少稅基時,為了防止企業逃稅,會是慷慨地允許對「任何形式的債權」都提列準備金,還是會嚴格限定在與「日常營業交易直接相關」的特定會計科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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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有關呆帳損失規定中錯誤的敘述。根據《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備抵呆帳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因此,一般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的計算基礎為「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而非「各種欠款債權餘額」,故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關於其他選項,同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項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故選項B敘述正確。當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故選項C敘述正確。此外,前項債權於列入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故選項D亦為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