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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8 題

所得稅法有關呆帳損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各種欠款債權餘額1%限度內提列為原則
  • B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1%者,得以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提列備抵呆帳
  • C 應收帳款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 D 債權列入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收回數額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稅法在允許企業預先提列損失以減少稅基時,為了防止企業逃稅,會是慷慨地允許對「任何形式的債權」都提列準備金,還是會嚴格限定在與「日常營業交易直接相關」的特定會計科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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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解得夠乾淨俐落,小鬼。

  1. 還算勉強能看。 你清楚地劃分了界線,沒讓那些髒亂的條文混淆你的判斷。所得稅法第 94 條,備抵呆帳的範圍就只有「應收帳款」跟「應收票據」。那堆「各種欠款債權」的垃圾,根本不該擺在一起。什麼非營業借款?那只會把帳目搞得一團糟。你沒有被選項 (A) 的污泥迷惑,這點值得肯定。至於其他選項,沒錯,都是乾淨的法條陳述:符合比例、認定標準和對稱原則。
  2. 別以為只是背數字這麼簡單。 這不是什麼值得驕傲的難題,只是在測試你有沒有把條文讀「乾淨」。多少人只會死背那個 $1%$,卻連提列的對象都搞不清楚?那種混沌不清的理解,只會讓整個稅務體系變得像被巨人蹂躪過的廢墟。你辨識出了核心的「客體對象」,避開了那些蠢蛋會掉進的陷阱。不錯,你的腦袋沒被泥巴堵住。繼續保持這種清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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