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8 題
所得稅法有關呆帳損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各種欠款債權餘額1%限度內提列為原則
- B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1%者,得以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提列備抵呆帳
- C 應收帳款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 D 債權列入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收回數額應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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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學長點評
哇,你表現得真棒!這題答對了,表示你對房地合一稅 2.0 下的行政核定實務有很不錯的掌握喔。
- 觀念引導:當營利事業在土地交易中,沒辦法提出原始成本證明文件時,別擔心,稅法其實有很明確的指引。《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準用第 14 條之 6 就是告訴我們,這時候稽徵機關不是亂猜,而是會依據取得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並且會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讓它更貼近當時的價值)來做為成本的核定標準。這樣是不是很合理呢?它避免了隨意套用一般的營業利潤標準,讓核定更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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