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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下列那些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①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公司組織 ②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③各級政府公有事業 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 A ①②③④
  • B 僅②③④
  • C 僅③④
  • D 僅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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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回想一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就是最低稅負制)設立的初衷,是為了防堵哪些對象過度利用租稅優惠而完全免稅?順著這個邏輯,如果是原本就「所得直接歸戶個人計算」的獨資合夥事業,或是「本身就不具營利性質」的政府機關,要求他們計算最低稅額符合立法的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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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你成功辨識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排除對象,顯示你對稅法規定的掌握相當精準。

最低稅負制的排除對象

本題核心在於判斷哪些組織不適用「最低稅負制」。依據法規,獨資或合夥組織因營利所得已直接歸戶至資本主或合夥人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中課徵,為避免重複課稅故予以排除適用;而各級政府機關或特定公益慈善團體,基於其組織設立目的與免稅性質,也無須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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