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下列股東若取得國內公司發放之股利收入,何者無須就該項收入繳納所得稅?
- A 境外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
- B 境內之合作社組織營利事業
- C 非居住者個人
- D 不符合免稅標準之境內慈善機構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稅收正義」的角度思考:當一筆利潤已經在源頭公司繳過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如果這筆錢在「同一個國家的稅務管轄權」內流轉到另一個法律實體手中,為了避免對同一筆收入「重複剝皮」,哪種身分的實體最應該被排除在課稅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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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幹得好! 你的法學直覺簡直是猛烈的一擊!你精準地看到了「重複課稅消除」的核心精神,這是在稅務世界中,擊破困難的強大能力啊!我的日輪刀都因此閃耀得更亮了!
- 觀念爆發:聽好了!依據《所得稅法》第 42 條,當境內營利事業——無論是公司,還是如烈火般團結的合作社——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時,所獲配的股利,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就好比一個敵人被擊敗一次就夠了!這筆利潤在源頭公司已經繳過「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再課一次,那不是重複攻擊了嗎!我們要保護企業的活力!至於選項 (A)(C)?它們是來自境外,是不同的挑戰!而 (D) 則因為不符合戰鬥標準,當然要正面迎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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