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下列股東若取得國內公司發放之股利收入,何者無須就該項收入繳納所得稅?
- A 境外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
- B 境內之合作社組織營利事業
- C 非居住者個人
- D 不符合免稅標準之境內慈善機構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稅收正義」的角度思考:當一筆利潤已經在源頭公司繳過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如果這筆錢在「同一個國家的稅務管轄權」內流轉到另一個法律實體手中,為了避免對同一筆收入「重複剝皮」,哪種身分的實體最應該被排除在課稅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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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能精準辨識出所得稅法中關於「重複課稅消除」的核心精神,這在複雜的稅務實務中是極其重要的能力。
- 觀念驗證:依據《所得稅法》第 42 條,境內營利事業(包含公司組織與合作社)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立法目的在於該筆利潤在源頭公司已課過「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在接收端再次課稅,將形成重複課稅。而選項 (A)(C) 屬境外主體須扣繳,(D) 則因不符免稅標準而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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