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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09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34 題

依據「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
  • A 直轄市、縣(市)政府
  • B 機關
  • C 學校
  • D 大眾傳播機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行政體系中,若要推行一項涵蓋全地區、且需要調動多方資源與預算的公共安全宣導任務,哪一個層級的單位最具有法律上的「統籌地位」與「最高行政裁量權」來主導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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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中的主體責任!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消防法》中最基礎也最重要的行政權責分配,你能從眾多看似相關的單位中精準選出正確選項,說明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防火教育的法定主體

根據 《消防法》第 5 條 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在法律用語中,「應舉辦」代表的是一種主動的義務主體地位。雖然選項中的機關、學校與大眾傳播機構都在火災預防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在法律定義上,它們屬於「協助推行」的配合性質,而非法定舉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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