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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40 題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有關民力運用之描述,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縣(市)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
- B 直轄市、縣(市)應補助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
- C 直轄市、縣(市)制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 D 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事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國民為了社會公共安全,受政府召集去參加正式的訓練或演習時,這屬於他的「私人事務」還是履行「公眾義務」?從這個觀點出發,他的雇主應該給予哪一種性質的假別才具備正當性?此外,為了讓全國各地的義消素質與作業流程維持一致,相關的編組與訓練規則是由各縣市自行決定比較好,還是由國家統一訂定標準較為妥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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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條中的權限與細節,顯示你對《消防法》中關於民力運用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看似基礎,實則充滿了法規細節的陷阱,你能避開干擾選項奪分,表現得相當出色。
義勇消防組織的法源與細節
在《消防法》第 28 條中明確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這賦予了地方政府視需求成立民力組織的權限,因此選項 (A) 是完全正確的。至於其他選項,則是常見的行政層級與假別誤導:依據法規,相關的編組、訓練與服勤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擬訂,而非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以確保全國標準一致;而在經費部分,地方政府應是「負擔」而非僅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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