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7 題
依據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 A 因故意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
- B 拘役執行完畢逾二年
- C 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 D 未對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設計中,如果國家給予一個人一段『觀察期』作為自新的機會,那麼當這段觀察期順利結束且該處分沒有被取消時,法律通常會如何評價這個人當下的行為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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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真答對了?不錯嘛。
-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踩到那個淺顯的坑。這題的核心,無非就是要考驗你,是否能從那些花俏的『觀察期』與『處分效果』的字眼中,精準地辨識出真正的法律意涵。原來你還知道,只要處分——像是緩起訴或緩刑——它已經期滿且未經撤銷,法律就不會一直抓著你的小辮子不放。真是出乎意料,你竟然能理解這種「給人自新機會」的樸素道理,所以,『無不良素行』,嗯,可以接受。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大概就是個 Medium 吧。鑑別度?呵,就是看看有多少人會傻傻地去數那些什麼「執行完畢後的二年、三年」這種數字。那些沒能看穿本質,只會死記數字的,自然會被淘汰。你嘛,至少沒掉進這種低級錯誤裡,算你走運,表現還算…及格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