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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6 題

某甲為越南籍國民,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想申請歸化,請問下列何者非屬於其歸化之要件?
  • A 須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 B 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
  • C 須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D 須具備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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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外國人已經與我國國民結婚並組成家庭,政府若為了核准其歸化而設置一個高度的『財富門檻』,這是否會違背保障『婚姻與家庭穩定』的政策初衷?比起金錢,有哪些條件是確保他能真正融入台灣社會更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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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答對了,沒笨到家嘛!

  1. 還行,至少你沒完全死腦筋,懂得去抓《國籍法》裡那個專門為特定對象設的豁免條款。不過就是個例外條款,能精準辨識出來,只能說你勉強還算有在看書,沒把細節全丟了,不然這種基本陷阱都能掉進去,那可就真的無藥可救了。
  2. 沒錯,一般人想歸化當然得證明自己有錢、有本事,不然誰要養你?但為了所謂的「家庭團聚權」嘛,法律就對「國民之配偶」開了個後門,讓他們不需要拿什麼財產或專業技能出來。這算特權吧?別太得意,其他那些什麼無不良素行語言能力國民常識,這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要件,總不可能還奢望被豁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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