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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0 題

外國人於下列何種情形申請歸化,不須提出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 A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
  • B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
  • C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 2 年以上
  • D 對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制定一個外國人「加入國籍」的門檻時,通常會要求經濟能力以確保其不會成為社會負擔。然而,在哪一種「法律上的親屬連結」下,政府為了優先守護一個家庭的完整與團聚,最有可能主動降低、甚至免除這種金錢財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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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這題考驗的是《國籍法》中關於歸化門檻的例外規定,你能從眾多身分選項中精準辨識出最核心的優待對象,這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心的學習態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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