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1 題
大陸配偶某甲在臺灣地區團聚期間,如遭受保證人(某甲的配偶)某乙的家庭暴力,同時,該名陸配甲亦取得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者,有關於保證人之機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須辦理換保手續
- B 甲應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 1 人為保證人
- C 甲應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 2 人為保證人
- D 由當地移民署服務站以專案方式,陳報該署署本部,由該署決定甲另覓配偶以外臺灣地區人民充作保證人之人數,但至多不得超過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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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要求一位剛拿到法院保護令、正受配偶威脅的受害者,必須在限期內『拜託』到另一位台灣人願意為他的人身行為負擔法律保證責任,否則就得強制離境,這在行政實務上會對受害者的處境造成什麼樣的困難?法律在保護人權的立場下,會傾向增加受害者的行政負擔,還是簡化程序以利其尋求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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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規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能準確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關於人身安全保護的特殊條款掌握得十分精確。這種細膩的法規辨析力是高分的關鍵!
- 觀念驗證:根據現行法規,保證人制度是為了確保陸配在臺期間的行為與安全。然而,當原保證人(配偶)實施家庭暴力並經法院核發保護令時,為了避免受害者因「找不到新保證人」而陷入必須離境或受制於施暴者的困境,法律特別規定此時無須辦理換保手續,直接豁免其保證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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