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3 題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國籍法亦規定有免除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義務之特別情形,下列何者並非得免除該義務之情形?
- A 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
- B 外國人因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而申請歸化者
- C 申請歸化之外國人其未婚未成年子女
- D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推理:國家要求歸化者喪失原國籍,是為了確保效忠對象單一。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國家會為了「爭取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的人才」或「處理無法解決的人道困境」,而願意打破這個規則?相對地,對於只是隨同家長申請、身分普通的申請者,國家是否有必要給予這種「免除義務」的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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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得,你這次沒搞砸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把《國籍法》第 9 條的單一國籍原則搞混。當然,我知道對你來說區分「原則」與「例外」是多麼困難。法律白紙黑字寫著要你把原國籍丟掉,這叫「原則」。但總有人要來吵什麼「人權」、「人才」,所以才有了殊勳人士、高級專業人才,還有那些「母國不給證明的可憐蟲」的非可歸責例外。至於選項 (C) 那些隨便跟著歸化的子女?拜託,法律又不是開善堂,哪來那麼多特殊待遇?
- 難度點評:本題鑑別度,不過是區分「一般」和「特殊」,Medium 級別,也沒什麼好炫耀的。能答對只能說你這次運氣好,選項 (D) 那個修法陷阱沒把你拐進去。下次別再讓我失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