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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3 題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國籍法亦規定有免除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義務之特別情形,下列何者並非得免除該義務之情形?
  • A 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
  • B 外國人因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而申請歸化者
  • C 申請歸化之外國人其未婚未成年子女
  • D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來推理:國家要求歸化者喪失原國籍,是為了確保效忠對象單一。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國家會為了「爭取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的人才」或「處理無法解決的人道困境」,而願意打破這個規則?相對地,對於只是隨同家長申請、身分普通的申請者,國家是否有必要給予這種「免除義務」的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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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籍法》第 9 條的例外規定。法律原則上要求歸化者須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以符合單一國籍原則。但為了「吸引優秀人才」與「保障基本人權」,法律特別豁免了殊勳人士高級專業人才以及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如母國不發證明)的情況。至於(C)隨同歸化的子女,法律並無給予特別豁免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受測者是否能區分「一般歸化程序」與「特別豁免條款」。選項 (D) 是近年修法的重點,考生若對條文細節記憶模糊,很容易在 (C) 與 (D) 之間猶豫。